规章制度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课程集中教学管理规定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2-06-21
(2007年7月5日 院长办公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教育“两段式”培养模式的要求,规范管理研究生课程集中教学(以下简称集中教学),依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及学分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集中教学为期1个学年,每学年由秋季、春季和夏季3个学期组成。秋季和春季学期主要开设公共必修、学科基础、专业基础和公共选修等类课程;夏季学期主要开设前沿系列讲座、交叉学科、学科综合和高级强化等课程。
第三条 参加集中教学的研究生,必须到集中教学开设单位办理注册选课手续,修完课程并考核合格,取得攻读学位所需的课程学习学分。参加集中教学的硕士研究生(下称“硕士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下称“硕博生”),原则上须完成3个学期的学习任务。参加集中教学博士生的管理办法,由教务部门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另行制定。
第四条 本规定的相关条款主要适用于秋季和春季学期集中教学。夏季学期集中教学的管理办法,由教务部门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另行制定。
 
  第二章 学位课与非学位课
第五条 研究生学习的课程包括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其中学位课分为公共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两类,学位课程只能从秋季和春季学期开设的课程中选定。
(一)公共学位课为公共必修课。硕士生的公共学位课程包括“自然辩证法与科技革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和“硕士学位英语”;博士生的公共学位课程包括“现代科学技术革命与马克思主义”和“博士学位英语”。“通识案例必修课”为集中教学的公共必修课。
(二)专业学位课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从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中选定。
(三)非学位课包括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从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学科综合课等课程中选定。
第六条 参加集中教学的研究生,“硕士学位英语”考核合格后,可修读“博士学位英语”。

  第三章 学分和选课要求
第七条 研究生获得学位所需的学分,由课程学习学分和必修环节(包括开题报告、学术报告、中期考核、论文答辩等)学分两部分组成,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一)硕士生的总学分应不低于35学分,包括课程学习30学分和必修环节5学分。参加集中教学的硕士生,应完成硕士课程学习,至少修满30学分。
(二)硕博生的总学分应不低于42学分,包括课程学习37学分和必修环节5学分。参加集中教学的硕博生,至少修满31学分。
第八条 参加集中教学的研究生在秋季和春季学期中,每学期修读课程总学分,不得少于10学分且不得多于20学分;在集中教学的秋季和春季两个学期中,理工类研究生至少要修读1门人文社会科学或管理科学类公共选修课。

  第四章 选课及其变更
第九条 参加集中教学的研究生,在秋季和春季学期开始时,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本学科专业的课程设置和培养计划,参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教学日历》、《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课程开设表》,慎重选择需要修读的课程,并特别注明学位课程。
第十条 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确定要选修的课程后,登陆“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教务管理系统”在线完成选课。课程选定后,由所属院系下载打印自动生成的《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选课登记表》交研究生本人核实,经导师签字、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复核盖章后,两周内交所属学院(系)审核汇总,作为研究生选课和成绩登录的原始依据。
第十一条 在秋季和春季学期中,研究生应在每学期第二教学周末前完成选课。完成选课后,如有课程增选、退选的变更需求,须由本人向教务处填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选课变更申请表》。增选课程,须在该课程网络选课结束后两周内或开课两周内完成;退选课程,应在该课程学时完成一半前完成。
第十二条 参加集中教学的研究生,确有必要到其他高校选修的课程,如果需计入研究生集中教学总学分,应向教务处填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外选课申请表》:
(一)外选课程主要内容须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课程设置方案》中的相关课程内容一致。
(二)外选课程原则上仅限于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每名研究生每学年至多选修2门。

  第五章 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
第十三条 秋季或春季学期开设课程的考核,一般由平时考核、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组成。课程平时考核和期中考核的成绩,依课程特点在总成绩中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修读课程结束时,必须参加以考试或考查两种方式进行的期末考核。
(一)公共必修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期末考核,可以采取课堂闭卷或课堂开卷的考试方式,一般不得采取大开卷。
(二)其他类别课程的期末考核方式,在保证学生独立完成的前提下,由主讲教师决定。
(三)期末考核采用考查方式的课程,原则上不得作为研究生的学位课程。
第十五条 采用考试方式进行期末考核的课程,以百分制记录成绩;采用考查方式进行期末考核的课程,以“通过”或“不通过”记录成绩。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达到60分或考查成绩为“通过”,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六条  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七条 学年结束后,教务处负责将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登录到研究生本人的《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成绩单》,如实反映参加集中教学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经批准选修其它高校课程的研究生,持开课单位研究生教务部门的正式成绩单,交教务处登录成绩。

  第六章课程缓考、补考和重修
第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核的研究生,可申请缓考,须事先向教务处填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缓考申请表》。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登录。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或不通过的研究生,可以补考一次或申请重修一次。补考一般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四周内完成,补考方式应与原考核方式一致,补考通过后,成绩按“60分”或“通过”登录。
第二十条 参加集中教学的研究生,因课程考核成绩原因,可以申请重修。本人须向教务处填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课程重修申请表》。课程重修原则上安排在下一学年相同课程中进行,按《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接收旁听生的规定》收费,期末考核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登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原相关管理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集中教学园区,供其他研究生集中教学开设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课程集中教学管理规定》(院发教字〔2004〕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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