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就业

关于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的规定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5-10-21
     为了保证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国科学院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政策,特制定本规定,请毕业研究生遵照执行。

    一、服务范围:

    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毕业研究生应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定向研究生到原定向单位、地区就业;委托培养的研究生按招生时协议就业。

    二、毕业分配流向及规定:

    (一)、落实工作单位: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应在毕业当年度进行。逾期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返回毕业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行二次分配。

    2、凡是通过“双向选择” 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应征得接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一经签订,应严格遵守,不得违约。

    (二)、报考博士或进入博士后流动站:

    未考取的毕业生,返回毕业生生源所在省进行二次分配。

    (三)、自费出国留学:

    毕业生应于4月底之前,提出书面申请,表示不参加就业分配,写明拟去国家,并由导师签署意见。

    (四)、延期答辩:

    1、凡不能按期答辩的研究生,应于毕业年度4月底之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后,不列入就业计划。

    2、在4月底之后,未提出申请已列入就业计划而不能按期答辩的毕业生,按结业生或肄业生派遣,回到生源所在地区就业。

    三、论文答辩时间:

    春季毕业生必须在1月底之前通过论文答辩;

    夏季毕业生必须在5月底之前通过论文答辩;

    四、离所手续:

    1、落实工作单位、考取博士研究生或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毕业生须在7月20日之前办理完离所手续,并将户口及档案转到用人单位。

    2、未落实毕业去向的毕业生须在7月20日之前办理完退宿及离所手续。

    3、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在毕业年度12月底之前成行的,户口及档案转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并在出国前办理完离所手续;毕业年度出国未成行及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户口及档案保留至毕业年度12月底,逾期户口及档案转回毕业生生源所在地。

    中科院理化技术所人教处

    二OO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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