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会
一、 宗旨
1.为加强我院青年人才培养,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院设立“中国科学院中欧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计划”(以下简称“中欧联培计划”)。
2.“中欧联培计划”旨在支持我院与欧洲(非英语国家)高水平研究机构与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培养方式为:派遣我院在读博士研究生到对方单位学习研究(以下简称“访学”),回国进行论文答辩,取得国内学位。
二、 访学期限与资助办法
1.访学期限
访学期限一般为12个月。
访学期满前,经合作双方协商同意,可延长访学期限。
2.资助办法
入选者可从院获得下列资助:
(1)国外访学期限内奖学金(1000欧元/月)
(2)往返国际旅费
(3)出国前语言培训费
(4)出国手续费
经合作双方协商同意延期者,延期期间的费用由外方负责。
入选者访学期满回国后,学位论文答辩时,外方导师来华参加其指导的学生论文答辩时,国际旅费由外方负责,在华期间费用由入选者所在培养单位负责。
三、 选派原则
1.重点支持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单位和创新基地重要学科领域的人才培养工作;
2.支持优先发展学科领域、重大任务及大科学工程急需的群体队伍的培养。
四、 申报人条件
1.系我院在读硕博连读研究生,已完成第一年的学位课程学习;
2.优先支持导师与对方有科研合作关系的研究生(条件优秀的非硕博连读的博士生也可申请);
3.年龄35岁以下;
4.具备英语(或当地语言)科技交流能力;
5.身体健康。
五、 申报与评审程序
1.采取“个人报名、导师同意、单位推荐、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申报和录取工作。
2.每年年初,院主管部门制定年度选派计划与实施办法。
3.研究生院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根据院下达的选派计划分别负责院属各研究所和科大各院系的选派、推荐工作。
4.院和对方共同确定最终录取的访学人员。
六、 派遣
1.访学人员在院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自行联系国外访学单位。录取资格一年内有效。
2.访学人员在出国前应进行1-3个月的拟去国语言培训,有关费用由院负责。
3.访学人员在国内完成第二学年学习且已经转为博士生、体检合格后方可派出。
4.院委托中科院科学教育服务中心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5.访学人员按院公派留学人员进行管理,在出国前须与所在培养单位签定《出国访学协议书》。协议书由所在单位自行制定。
七、 国外管理
1.访学人员出国后,应持报到证及时到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2.访学人员应主动与国内培养单位和导师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学习和工作情况,得到指导和帮助。
3.国内培养单位应协助驻外使(领)馆做好访学人员的管理工作,从政治思想上关心和爱护,业务上加强指导与联系。为他们学成回国做好安排。
八、 其它
1.“中欧联培计划”由院人事教育局和国际合作局共同负责归口管理,研究生院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负责具体实施。
2.在“中欧联培计划”支持下,我院与欧洲不同国家、不同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均应在本办法的框架内进行。具体事项可按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执行。
3.本办法将根据试行期间遇到的问题适时调整。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培养管理
中国科学院中欧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一、 宗旨
1.为加强我院青年人才培养,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院设立“中国科学院中欧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计划”(以下简称“中欧联培计划”)。
2.“中欧联培计划”旨在支持我院与欧洲(非英语国家)高水平研究机构与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培养方式为:派遣我院在读博士研究生到对方单位学习研究(以下简称“访学”),回国进行论文答辩,取得国内学位。
二、 访学期限与资助办法
1.访学期限
访学期限一般为12个月。
访学期满前,经合作双方协商同意,可延长访学期限。
2.资助办法
入选者可从院获得下列资助:
(1)国外访学期限内奖学金(1000欧元/月)
(2)往返国际旅费
(3)出国前语言培训费
(4)出国手续费
经合作双方协商同意延期者,延期期间的费用由外方负责。
入选者访学期满回国后,学位论文答辩时,外方导师来华参加其指导的学生论文答辩时,国际旅费由外方负责,在华期间费用由入选者所在培养单位负责。
三、 选派原则
1.重点支持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单位和创新基地重要学科领域的人才培养工作;
2.支持优先发展学科领域、重大任务及大科学工程急需的群体队伍的培养。
四、 申报人条件
1.系我院在读硕博连读研究生,已完成第一年的学位课程学习;
2.优先支持导师与对方有科研合作关系的研究生(条件优秀的非硕博连读的博士生也可申请);
3.年龄35岁以下;
4.具备英语(或当地语言)科技交流能力;
5.身体健康。
五、 申报与评审程序
1.采取“个人报名、导师同意、单位推荐、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申报和录取工作。
2.每年年初,院主管部门制定年度选派计划与实施办法。
3.研究生院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根据院下达的选派计划分别负责院属各研究所和科大各院系的选派、推荐工作。
4.院和对方共同确定最终录取的访学人员。
六、 派遣
1.访学人员在院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自行联系国外访学单位。录取资格一年内有效。
2.访学人员在出国前应进行1-3个月的拟去国语言培训,有关费用由院负责。
3.访学人员在国内完成第二学年学习且已经转为博士生、体检合格后方可派出。
4.院委托中科院科学教育服务中心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5.访学人员按院公派留学人员进行管理,在出国前须与所在培养单位签定《出国访学协议书》。协议书由所在单位自行制定。
七、 国外管理
1.访学人员出国后,应持报到证及时到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2.访学人员应主动与国内培养单位和导师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学习和工作情况,得到指导和帮助。
3.国内培养单位应协助驻外使(领)馆做好访学人员的管理工作,从政治思想上关心和爱护,业务上加强指导与联系。为他们学成回国做好安排。
八、 其它
1.“中欧联培计划”由院人事教育局和国际合作局共同负责归口管理,研究生院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负责具体实施。
2.在“中欧联培计划”支持下,我院与欧洲不同国家、不同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均应在本办法的框架内进行。具体事项可按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执行。
3.本办法将根据试行期间遇到的问题适时调整。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