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试行)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贯彻落实中办和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营造诚实守信科研风尚、严谨规范科研氛围,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大以来中央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我院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要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坚持教育、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着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科研氛围,为弘扬“唯实、求真、协力、创新”的院风、贯彻我院“三个面向”、“四个率先”办院方针提供有力保障,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

  (二)基本原则。明确责任,协调有序;系统推进,重点突破;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坚守底线,终身追责。

  (三)主要目标。努力形成科研诚信制度健全、职责清晰、培训有效、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着力增强全院科研诚信意识,使其与科技创新行动和创新生态建设融为一体,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中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引领与示范作用。

  二、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四)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受院党组委托,是全院科研诚信建设的责任主体。通过发布政策、制定规范、完善运行机制、启动院级调查等方式,建立院、分院、院属单位三级科研诚信管理体系,指导全院科研诚信建设。科研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督与审计局,落实科研道德委员会各项决策部署,加强对全院科研诚信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涉及我院人员的科研不端行为举报。院机关有关部门是分管学科领域和科研计划等科研活动诚信建设的责任主体,受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委托,调查处理相关科研不端行为。

  (五)各分院是统筹协调本地区院属单位科研诚信建设的责任主体。应成立分院科研道德建设督导委员会。其中,专家委员数量不低于全体委员数量的三分之二。委员会经分院分党组批准后成立,接受分院分党组领导和院科研道德委员会指导,其办事机构设在分院监督部门。受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委托,调查处理院属单位科研不端行为;对科研不端行为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议。

  (六)院属各单位是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制定完善规章制度,对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应制定科研诚信行为规范,明确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违约责任追究等内容,并在岗位说明书、聘用合同书中予以约定。应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保障相关工作条件。开展科研诚信教育。依规查处科研不端行为、受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委托开展相关调查。

  各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已成立的科研道德委员会受所务会委托对全所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决定相关问题的处置办法。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

  各单位科研诚信办事机构设在监督部门,该部门应设置科研诚信专员岗位(专、兼职)。

  各类分支机构的科研诚信建设,由挂靠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

  (七)中国科学院学部要强化对院士的科研诚信要求和监督管理,负责院士推荐过程中的诚信审核。

  三、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

  (八)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承诺制。院机关有关部门要在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基地、院士增选、科技奖励、重大人才项目等工作中,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和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等工作的相关人员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九)在各类科技协议中增加和完善科研诚信条款。院机关有关部门要及时修订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责任细化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要加强科研诚信的合同化管理,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要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评审专家等各类科研活动主体的科研诚信监管,要对违背诚信条款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完善在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中的科研诚信审核程序。院机关有关部门和院属单位要按照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机构的要求,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项目立项、院士增选、科技奖励、岗位聘用、学历学位授予、荣誉表彰、人才基地评审等工作的重要程序,并将审核结果作为相关评审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有不良诚信记录者依规进行限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

  (十一)试行项目、成果评审专家的“诚信档案”。保存专家的评审内容、评审过程等档案文件,不断强化评审专家责任意识。试点建设专家评审信息查询分析系统,通过定期检视分析和反馈评审数据,净化同行评议的学术生态,提升同行评议水平。

  (十二)强化科研原始记录的管理制度。建立科研数据采集、汇交与保存等管理制度,使科研档案忠实记录科研全过程,实现科研过程的可追溯和再现。

  (十三)健全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各单位应密切关注相关权威机构发布的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健全领域内学术期刊预警机制。要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及时警示提醒;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予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院文献情报部门应及时汇总统计期刊的相关信息并提供给相关决策部门。

  (十四)坚持科研诚信提醒制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每年根据全院科研诚信建设需要,认真梳理问题突出、反映强烈的科研失信情形,定期发布系列诚信提醒,开展教育引导。

  四、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

  (十五)加强科研诚信宣传。各单位应按照全国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的要求,充分运用传统媒体阵地、积极拓展新媒体渠道,开展系列宣教活动。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宣传。

  (十六)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加强制定不同学科领域的学术行为规范。院机关有关部门应结合科技计划和项目组织实施的特点,对承担或参与项目的人员开展针对性的科研诚信教育。院属各单位应将科研诚信教育纳入继续教育计划,每年在入学入职、岗位晋升、参加科研项目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专题教育培训。院属高校应将科研诚信教育纳入教学计划。

  五、严肃查处科研不端行为

  (十七)进一步完善调查处理办法。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院科研道德委员会修订完善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办法。对举报受理、调查程序、职责分工、处理标准、申诉、实名举报人及被举报人保护等做出明确规定。各单位应修订完善本单位的调查处理细则,落实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具体要求。

  (十八)落实科研不端案件调查责任制。各单位要明确领导人员责任,建立调查机制,做好核查事实、责任认定等工作。组建调查组,坚持学术、行政两条线,注重发挥专家、学术共同体的作用,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的合法权利。调查组成员要客观公正开展调查并实行回避制度。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要从重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予以澄清、消除影响。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涉嫌违规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九)区分学术处理措施和其他处理措施。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学术处理要遵循客观公正、专业审慎、程序透明、集体决定的原则,依照国家和我院有关处理规定采取相应学术处理措施,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科研不端行为人是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理。涉嫌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检察、司法机关处理。对包庇、纵容甚至骗取各类财政资助项目或奖励的单位,院有关部门将停拨或核减经费等处置措施。

  (二十)加强诚信审查,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将建立全院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完善各类信息在诚信审查中的应用。按全国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要求,将严重失信人员记入国家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和全国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提供必要支撑。

  六、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党对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领导。各单位党委(分党组)要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将其作为深化创新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细化分工,扎实推进。

  (二十二)各责任主体要为科研诚信建设提供必要保障,落实办事机构、办公条件、运行经费等。学术委员会或已成立的科研道德委员会要认真研究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中的短板和薄弱环节,厘清工作机制、加强教育引导、严格监督惩戒。

  (二十三)推进动态监测和评估分析。依托全院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开展对重大科研诚信事件的跟踪、监测和分析,适时开展第三方评估。

  (二十四)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畅通监督渠道,鼓励负责任的实名举报。对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科研诚信事件,当事人所在单位要及时采取措施调查处理,主动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二十五)加强科研诚信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与国际组织和相关机构交流,开展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规范的合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