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学院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以下简称院党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院各级纪检机构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同级党委(分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双重领导下,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坚定不移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深入实施“率先行动”计划,加快我院高质量发展,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院党组领导全院纪检工作。
第四条 院直属机关党委协助院党组具体负责对各分院纪检组、直管单位纪委工作的管理、考核与监督,指导院属单位纪检工作。
院直属机关纪委在直属机关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的双重领导下,协助院党组推进全院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负责监督院部机关、京区企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的情况,领导院部机关、京区企事业单位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查处院部机关和京区单位处级及以下党员的违纪问题。直属机关纪委设专职纪委书记1人、委员若干人。
院直属机关党委设独立办事机构,承担直属机关纪委日常工作,并具体负责受理涉及全院处级及以下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指导全院各级纪检机构对处级及以下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纪律审查工作。
第五条 分院纪检组与工作机构。
(一)分院设立纪检组,负责本系统内纪检工作的组织、统筹、协调。纪检组组长由院党组任命。
分院纪检组成员原则上由本系统内各单位纪委书记担任或轮值担任,由院党组审批,实行任期制,对任期内不再担任纪委书记职务的纪检组成员实行动态调整。纪检组成员在分院纪检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必要时可接受分院纪检组指派,作为负责人独立开展对本系统内单位的执纪审查工作。
(二)分院应独立设置纪检工作机构。纪检工作机构应配备至少3名专职纪检干部,具体组织开展分院纪检工作。
(三)分院纪检组统筹系统内单位纪检力量,在本系统内组建纪检工作团队,配合纪检组开展问题线索交叉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 院直属事业单位纪委与工作机构。
(一)设立党委的院直属事业单位应成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负责院直属事业单位纪检工作的组织、统筹、协调。纪委设书记1人,由院党组任命,委员3-7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应设纪律检查委员。
(二)纪委应设置纪检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开展本单位纪检工作。
院直属事业单位除纪委书记外,必须配备专职纪检干部。根据有关要求,纪检工作机构应配备2名及以上纪检干部。院属高校、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应独立设置纪检工作机构并配备至少3名纪检干部,体量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的纪检工作机构应独立设置。
第七条 院直接投资的全资及控股企业纪委与工作机构。
(一)设立京区企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京区企业纪委),负责院直接投资的全资及控股企业纪检工作的组织、统筹、协调。京区企业纪委设书记1人,由院党组任命,委员7-9人。
(二)京区企业纪委应独立设置纪检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开展本系统纪检工作。
京区企业纪委除纪委书记外,纪检工作机构应配备3名及以上纪检干部。
(三)京区企业纪委根据院直接投资的全资及控股企业实际,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系统内各企业的纪委与工作机构设置、纪检干部配备的标准并督促落实。
第八条 分院纪检组组长、院直属事业单位纪委书记、京区企业纪委书记原则上实行交流任职。新任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上岗前应接受纪检业务专项培训与履职能力评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要聚焦纪检工作主责主业,不分管、协管人事、财务、基建、采购工作,分管、协管工作中不涉及人、财、物等事项。
第九条 分院纪检组组长、院属企事业单位纪委书记与专职纪检干部的考核激励。
(一)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年度考评以上级党组织为主进行。分院纪检组组长,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大学纪委书记,京区企业纪委书记的年度考评由院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其他院属事业单位纪委书记的年度考评由所在分院分党组、纪检组组织;院直接投资的全资及控股企业纪委书记的年度考评由京区企业党委、京区企业纪委组织。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年度考评采取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参考日常调研了解、督查检查、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等,给予综合评定,院管纪检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由院党组审议决定。
(二)分院、院直属事业单位、院直接投资的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其他非院管专职纪检干部的年度考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结合实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单独考核办法,合理设置测评人员范围及权重,保证纪检监督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三)强化考核结果分析运用,将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对业绩突出的纪检干部予以表彰,同时通过提高绩效工资水平、优先选拔任用等给予激励。
第十条 分院分党组、院属企事业单位党委要定期研究部署本系统、本单位纪检工作,领导并支持纪检机构开展工作,支持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履行监督职责,必要时应安排纪检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分院分党组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等重要会议。
第十一条 各级纪检机构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纪检干部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不得参与相关执纪审查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各级纪检机构要严格落实保密制度。严格控制纪检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严禁泄露工作情况;开展纪检工作时,须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使用相应专用设备。属涉密岗位的纪检干部,在离岗离职后,应当严格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不得泄露相关工作秘密。
第三章 院属单位纪检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分院纪检组、院属企事业单位纪委协助分党组(党委)组织协调推进本系统、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分院分党组、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纪检组)请示报告。各纪检机构主要工作包括:
(一)组织本系统、本单位纪检组织和纪检干部学习宣传贯彻中央和中央纪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精神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院党组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安排。
(二)履行本系统、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负责对本系统、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本系统、本单位下级机构以及干部职工贯彻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落实院党组部署安排和院党组政治巡视反馈意见整改情况开展监督。推动分院分党组、同级党委和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本系统、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三)协助分院分党组、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规定,组织逐级签订个性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督促落实“一岗双责”。开展本系统、本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组织人事部门等出具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情况或廉洁从业情况的意见。建立党员、干部廉政档案。
(四)协助分院分党组、同级党委建立完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效机制,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院党组实施办法情况、作风和学风建设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五)组织开展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定期开展新提任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
(六)组织开展日常监督、长期监督和重点监督。紧盯重大工程、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关键少数,强化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健全风险应急处置机制。
(七)组织开展信访处置和执纪审查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对本系统、本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和不服处分的申诉,调查处理本系统、本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纪案件。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依规依纪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八)按时办理上级转办的问题线索和违纪案件,配合、协助上级执纪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对本系统、本单位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
(九)根据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可组织开展纪检监督以外的监督工作。
(十)组织开展纪检制度规范建设和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纪检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打造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十一)定期对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定期向同级党委(分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报告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十二)完成同级党政领导班子以及上级纪委(纪检组)交办的其他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分院纪检组、京区企业纪委要加强对本系统内各单位纪委执纪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完善推动系统内各单位工作谋划、督促检查、研讨交流、考核评估等制度机制,加大系统内纪检力量统筹和问题线索交叉核查力度,切实提高执纪审查效率和质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直属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分院纪检监察审计工作暂行办法><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纪检监察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发党字〔2011〕10号)同时废止。
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