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保障中国科学院科技创新活动健康发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科学院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中国科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强化主体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提高科研管理水平,防范重大风险的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及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职责权限、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规定,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

  第六条 院党组领导全院内部审计工作,监督与审计局专职负责,分院及院直属事业单位应设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建立上下联动的审计工作机制,统一组织,统筹协调,分级实施,各司其职,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监督与审计局在院党组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全院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监督与审计局工作职责:

  (一)拟定全院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制度规定报院党组审定,制定各类审计业务规范等,推进院属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二)拟定全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或工作要点报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组织实施院属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其他各类审计及审计调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五)管理和指导全院内部审计业务,监督、考核和评价院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六)推进院属单位内部审计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七)推进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

  (八)完成院党组或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分院内部审计机构在分院分党组领导下,组织开展分院系统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对分院分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接受监督与审计局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分院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

  (一)推进分院及分院系统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

  (二)根据院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或工作要点,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拟定分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分院分党组审定,并报监督与审计局备案;

  (三)根据监督与审计局授权,组织实施分院系统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其他各类审计及审计调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分院系统单位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五)根据分院系统单位风险状况、管理需求等,自主开展各类审计及审计调查工作;

  (六)管理和指导分院系统单位内部审计业务,监督、考核和评价分院系统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七)推进分院系统单位内部审计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八)完成监督与审计局或本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院直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党委、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接受监督与审计局及分院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主要负责人一般指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院直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拟定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单位决策程序经批准后实施,并报分院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二)完成上级内部审计机构部署的审计任务;根据风险状况、管理需求等,自主开展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三)监督检查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四)协助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五)完成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本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 分院及院直属事业单位应配备至少2名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合理配备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需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主要结合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审计工作质量和效果、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评价意见等,对内部审计工作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保持内部审计考核的相对独立性,本年度被审计对象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单位预算。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和程序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要求,综合考虑本单位科研特点、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和重点监督领域等,结合本单位审计资源配置情况,开展下列审计业务: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政策措施、中国科学院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任期目标、重大决策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科研经济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预算执行、结题验收情况等进行审计;

  (九)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营性资产、投资公司进行审计;

  (十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十二)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三)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本单位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任期目标、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科研业务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二)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绩效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条 院党组、分院分党组及院直属事业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风险、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重大项目审计结果报告应及时报送本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机构应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涉密事项审计应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指定审计整改责任部门,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对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通过公文、会议、内部网站等途径将内部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巡视巡察、组织人事、业务主管部门等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及所管干部和人员的,经派出审计组的单位或部门审批后及时移送被审计单位纪检机构处置;涉及院管干部的,及时上报监督与审计局,经院党组批准后移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科院纪检监察组处置。对移送的事项,有关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结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院分党组、院直属事业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院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应当及时给予保护,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科学院监督与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各分院、院直属事业单位应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的通知》(科发纪监审字〔2001〕2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