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组织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国科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工会(以下简称“院工会”)是依法建立的一级工会组织,接受中共中国科学院直属机关委员会(以下简称“直属机关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的双重领导,以直属机关党委领导为主,接受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的指导。领导京区单位工会,指导京外单位工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 院工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工人运动时代主题,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团结动员全院广大职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为实现“四个率先”目标、建设世界科技强国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院工会坚持党的领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有法人资格。
第五条 院工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会规章制度,落实直属机关党委、上级工会组织的工作部署,围绕中科院科技创新工作大局开展工作。
(二)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广大职工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指导各级工会积极开展体现时代特点、符合客观实际、贴近职工需求的岗位练兵、劳动和技能竞赛、技术革新等活动,组织动员广大职工立足本职岗位,争创一流业绩。做好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管理服务工作。
(四)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运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畅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渠道,认真听取并及时反映基层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建议,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注重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五)关心职工生活,切实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认真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和送温暖工作。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积极推进“智慧工会”建设,开展“互联网+”普惠服务。
(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推进我院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
(七)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加强分类指导,推动基层工会创造性开展工作,增强基层组织活力。指导基层工会做好会员管理工作,深化职工之家创建活动。
(八)加强专兼职工会干部队伍建设,指导推动各级工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配齐配强专兼职工会干部,定期开展工会干部培训,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工会干部队伍。
第六条 院工会还对京区单位工会负有以下职责:
审批京区单位工会的领导机构设置、人员组成方案,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选举结果,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七条 院工会委员会按照属地化原则建立,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院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第八条 院工会委员会执行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决策机制是会员代表大会、院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院工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院工会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情况报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补选院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选举和补选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院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讨论决定院工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院工会委员会由29至37人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院工会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设主席1名、常务副主席1名、副主席2至3名。
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人选,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直属机关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同意,由院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审批。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主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重要报告、重要工作方案;
(二)听取院工会阶段性工作进展报告、财务工作报告;
(三)研究制定院工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四)审议和批准院工会经费支出原则和预算外财务支出;
(五)审议院工会奖惩事项;
(六)审议院工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直属机关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同意,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审批。
第十四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二)审查院工会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等情况;
(三)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指导;
(四)对下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院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人员构成,应当坚持注重广泛性、代表性原则,吸收一定比例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一线职工、基层工会干部和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院工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因工作变动或者退休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由相应常务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免去其职务的意见,同时提出任职建议人选,经直属机关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同意,按照规定履行相应民主程序。
第十七条 院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人选由院工会常务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接受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任期与院工会委员会相同。
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由7-11人组成,设主任1人。主任由院工会副主席中1名女性担任,也可以参照院工会副主席的条件配备。
第十八条 院工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十九条 院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京区单位工会按比例上解的工会经费;
(二)上级工会补助收入;
(三)行政拨款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 坚持工会经费正确使用方向,根据经费独立原则,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审计监督制度,收好、管好、用好院工会经费。
第二十一条 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审计院工会本级的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对京区单位工会的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指导基层工会开展经费审查工作,同时接受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院工会依法自主监督、管理工会资产,保护工会资产不受损害。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中国科学院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院工会委员会组织办法》(工字〔202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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