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三八红旗手、中国科学院三八红旗集体评选表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三八红旗手、中国科学院三八红旗集体是中国科学院授予全院优秀女性和优秀女性群体的重要荣誉。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三八红旗手、三八红旗集体评选表彰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突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要求,选树先进典型,用榜样的力量激励引领全院广大女干部职工听党话、跟党走,为全面实现“四个率先”目标、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三八红旗手的评选范围:院属单位及院机关的在职女职工。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三八红旗集体的评选范围:院属单位的所属职能部门、研究部(室、课题组),院直接投资的全资及控股企业所辖的部门和下属公司,院机关部门内设处室等。
第六条 中国科学院三八红旗手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三)爱岗敬业、勇挑重担、奋发有为、开拓创新,具有突出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在科研、管理、支撑、教学、经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广大女干部职工中具有广泛影响力和较强的引领示范作用。
第七条 中国科学院三八红旗集体基本条件:
(一)女性比例在60%以上。
(二)集体成员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集体成员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德高尚、甘于奉献、团结协作、爱岗敬业。
(四)在科研、管理、支撑、教学、经营等方面成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引领示范作用。
第八条 中国科学院三八红旗手、三八红旗集体评选要注重向基层一线女性(集体)倾斜。副局级及以上的领导干部一般不参评,担任领导职务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突出贡献一般是指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国家级奖励),可按科研人员推荐。
第九条 中国科学院三八红旗手、三八红旗集体一般不重复授予。已获得过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中央和国家机关三八红旗手、中央和国家机关三八红旗集体等称号的,不再参加评选。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中国科学院三八红旗手、三八红旗集体评选表彰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表彰中国科学院三八红旗手和中国科学院三八红旗集体的总数不超过20名(个)。
第十一条 评选表彰工作由中国科学院妇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妇工委”)负责组织。成立中国科学院三八红旗手、三八红旗集体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院妇工委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中国科学院三八红旗手、三八红旗集体评选程序:
(一)推荐。院属各单位(含院机关)组织申报。每单位可推荐1名候选个人或候选集体。推荐工作由各单位妇女组织负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照评选条件择优遴选,推荐对象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同意,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经本单位党委同意后上报。各分院系统单位报所属分院,院直接投资的全资及控股企业报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控股”),其他院属单位、院机关直接报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二)复核。各分院、国科控股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先进事迹等进行审核,经分院分党组、国科控股党委研究同意后,报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三)审查。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候选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伪造材料或未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不得递补或重报。
(四)评选。评选委员会对候选对象进行评审,确定中国科学院三八红旗手、中国科学院三八红旗集体建议名单。
(五)审定。建议名单经中国科学院直属机关党委研究通过后,报中国科学院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院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表彰对象。
(六)公示。在全院范围对表彰对象进行公示。
(七)表彰。院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印发表彰决定,授予中国科学院三八红旗手、中国科学院三八红旗集体称号。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院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对中国科学院三八红旗手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对中国科学院三八红旗集体颁发荣誉证书、奖牌。
第十四条 在每两年一次的集中表彰之外,对在关系党和国家发展的重大项目、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抗击重大自然灾害,以及其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女性或集体,符合中国科学院三八红旗手或三八红旗集体评选条件者,一般由所在单位申报,院妇工委报请院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可即时授予或追授中国科学院三八红旗手或三八红旗集体称号。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中国科学院三八红旗手、三八红旗集体的关心关爱,在重要节日、纪念日等开展走访慰问,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获得称号的个人和集体提供相应支持,加强对生活困难者的帮扶。有条件的单位可组织开展休假、疗养、体检、学习培训、参观交流等活动。
第五章 称号的撤销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院妇工委提出撤销建议,报院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核准,撤销中国科学院三八红旗手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章。
(一)经核查,主要先进事迹失实的;
(二)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党政纪重处分的;
(四)非法离境的;
(五)其他不宜保留称号的。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院妇工委提出撤销建议,报院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核准,撤销中国科学院三八红旗集体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
(一)经核查,主要先进事迹失实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不宜保留称号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科学院妇女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妇委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