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发党字〔2021〕22号
中国科学院院属事业单位党委(以下简称“单位党委”)承担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在单位的改革创新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单位党委建设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工作的全面领导,推动党的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对我院提出的“四个率先”和“两加快一努力”目标要求的重要保证。单位党委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关于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的意见》等党内法规,规范运行机制,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为强化分类指导,科学精准施策,依据以上党内法规和制度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以下细则。
第一章 组织设置
第一条 单位党委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与所在单位行政领导班子换届同步推进。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在征求所在分院分党组、院直属机关党委(院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事局意见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条 单位党委任期届满前,应就换届工作筹备情况、候选人人选情况、党委任职和分工情况等,及时与所在分院分党组沟通(院直管单位与院直属机关党委沟通),并按要求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备案。
第三条 党员人数在1000名以上的单位,报经院直属机关党委批准,其党委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其中,党委委员11至15名,常务委员会委员5至7名。
第四条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单位,党员人数500名以下的,一般设5或7名党委委员;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的单位,一般设7或9名党委委员。确有需要增加党委委员名额的,须报所在分院分党组、院直属机关党委同意。
第五条 党委委员候选人应为在编职工,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专业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新任职的应能任满一届。纪委书记和党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应作为党委委员候选人。其他党委委员候选人应从所务委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党办和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国家级或院级研究单元的主要负责人中产生。
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委常委候选人按上述要求执行,党委委员候选人产生的范围可适当扩大。
第六条 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根据基层组织选举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酝酿确定、选举产生。党委委员数量和党委常委、党委副书记职数以院党组、院直属机关党委和上级党组织批复为准。
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由院党组研究决定任免。
党委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七条 党委书记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自觉践行创新科技、服务国家、造福人民的价值理念,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科技工作方针政策。
(二)党建责任意识强,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一定的党务工作经历。
(三)了解科研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四)符合任职经历条件。
(五)一般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单位党委结合自身定位,切实履行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相关文件规定的有关职责,并结合实际抓好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好中央的决策部署和院党组的各项要求,把党对科技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到实处。
(二)促进党建工作与科技创新工作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完善基层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四)切实加强对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领导,加强对科技人才的政治引领,重点做好科技骨干入党工作。
(五)持续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青年职工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科技价值观教育。
(六)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积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和氛围。
(七)完善研究所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
(八)完成院党组和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党委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
第十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本单位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书记要聚焦党建工作的主责主业,要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党建工作中。
第十一条 单位党委要严格落实《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科发党字〔2020〕38号)、《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责任清单》(科发直党字〔2020〕6号)等,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第十二条 单位党委应加强与院机关相关职能部门、所在分院分党组、上级党组织沟通联系,按要求做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单位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决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党委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1 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提出。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委委员。
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委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会议可以请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列席,也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应当末位表态。
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党委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重大问题在提交党委会议前,党委书记和主要行政领导人要充分沟通、取得共识,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涉及学术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相关专业委员会或专家的意见;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
第十八条 设立党委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党委常务委员会按上述运行机制履行职责,并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四章 能力建设
第十九条 单位党委和党委委员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时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我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有关要求,切实加强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集体学习研讨每季度不少于1次,必要时增加学习内容和次数。
第二十一条 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我院有关培训规划要求,着眼建设一支符合新时期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以提高政治觉悟、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为重点,对院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开展全员培训,每年安排不少于1/5的领导人员参加院和分院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院直属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院属事业单位党委换届选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科发党字〔2007〕36号)、《关于规范分院直属单位党委管理的实施意见》(科发党字〔201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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